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西藏政府门户网 发布日期: 2006-11-16 阅读 次
1、受理部门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
2、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自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计收费、签证工作,产地证报检单位注册和签证工作。
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4、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
?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 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 进出境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
?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 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 其他需要报检的单位;
?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备、真实,主要包括:
A、《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B、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C、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D、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5、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一般每年受理1-2次,每次的时间为1个月,具体受理申请时间由国家质检总申请开始前1个月对外公布。
6、申请代理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 有国定营业场所及符合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单位须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 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A、《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B、企业声明;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E、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F、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G、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H、申请单位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I、《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J、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K、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报检员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参加报检员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有良好的品行;
? 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注册为报检员。报检员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A、《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B、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登记证书;
C、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D、要求的其他材料。
8、报检
(一)报检范围: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入境报检需提交的材料:
1.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A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3.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4.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5.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6.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7.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 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10.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2. 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3.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4.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5.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三)出境报检应提交的材料: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A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 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 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 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9.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五)受理地点及时间
拉萨市北京西路267号 联系电话:6862723
周一至周五全天,节假日期间需提前预约。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西藏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891-683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