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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08-08-05 阅读 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拉萨市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的奖励办法》已于8月11日上午经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拉萨市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的奖励办法

      按照区、市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3.14"事件遭受重创的我市旅游业提供及时救助,更好地发挥旅游企业在恢复旅游市场、助推旅游发展中的先行作用,特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一、从2008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设立恢复旅游市场奖励专项资金,100万元资金奖励完为止。

      二、对在拉萨市旅游局登记备案的区内旅行社和旅游企业,以及为拉萨旅游市场恢复做出积极贡献的海内外旅游组织进行奖励。

      三、2008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市旅游局组织旅行社、旅游景区在境内外开展旅游促销活动,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给予人头差旅补贴;对组织入境旅游20人以上团队的旅行社给予每人60元补贴,对组织区外旅游40人以上团队的旅行社给予每人30元补贴。

      四、对市内国际旅行社2008年8月5日--10月10日由奥运会主办或协办城市招徕的入境游客,每招徕1人进藏旅游,奖励100元人民币。

      五、对海内外旅行社在2008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拓展客源市场活动实行奖励政策。

      1、设立组织"包机""专列"来拉萨旅游奖。鼓励海内外旅行社组织"包机""专列"到拉萨旅游。引来一架海外客人旅游包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外宾团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每次组织专列超过300人来拉萨旅游,奖励旅行社2万元人民币;一次组织专列超过600人来拉萨旅游,奖励旅行社5万元人民币。

      2、设立拉萨旅游突出贡献奖(海外)。为提高我市主要客源国和地区的旅行社为拉萨送客的积极性,对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向拉萨输送客人超过1000人的主要旅行社。2008年度内凡向拉萨输送游客总数达1000人-2000人的奖励5万元,超过2000人的奖励10万元。

      3、地接旅行社突出贡献奖(拉萨地区)。为调动拉萨地区国际国内旅行社吸引客源的积极性,将对地接社接待游客量进行年度排名奖励。对拉萨地区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量在3000人以上的全市排名前六名的,分三档给予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1万元。

      4、高端旅游商务会议奖。调动海内外组团社积极性,通过组织商务会议吸引高端客源来拉萨旅游。对2008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拉萨会期不少于2天的并且参会人员不少于100人的(不包括会议工作及服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奖励兑现办法

      1、参与全年组团与地接奖励的旅行社必须于2008年8月开始,每月底向市旅游局报送本月的《拉萨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国内/入境)》。市旅游局于2009年初考核旅行社接待情况,旅行社提供以下资料:

      (1)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

      (2)最终确认的地接社团队计划书;

      (3)旅游团队在本市住宿消费证明及结算发票;

      (4)旅游团队游览旅游区(点)的消费证明及结算发票。

      以上资料齐备,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在2009年1月初召开大会公开予以兑现。

      2、参与专列、包机奖励的旅行社应在专列、包机到拉萨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旅游局。旅游团队离拉萨后7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向市旅游局报送《拉萨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专列、包机)登记表(国内/入境)》,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

      (2)旅游团队在本市住宿消费证明;

      (3)旅游团队游览旅游区(点)的消费证明;

      (4)组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定的包机或专列协议。

      以上资料齐备,由市旅游局按相关条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3、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旅行社不得向市旅游局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一经发现市旅游局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并在全市内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本办法由拉萨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