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旅发委2017年冬春火灾 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3 阅读 次
藏旅游发〔2017〕256号
各市(地)旅发委:
为坚决维护全区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统统一部署,按照自治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7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藏防委【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旅游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旅发委2017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地)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我委。
附件:自治区旅发委2017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联系人:马宏星 联系电话(传真):0891-6823154邮箱:xzlfwjgc@163.com)
附件
自治区旅发委2017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岁末年初全区旅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自治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7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旅游行业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要求,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两个大局”,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水平、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夯实消防基层基础,确保全区社会面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为全国、自治区“两会”,“元旦、春节、藏历新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开展时间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今冬明春旅游系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全区旅游系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黄 永 清 区旅发委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王 松 平 区旅发委主任
副 组 长:红 卫 区旅发委巡视员
汪 晓 冬 区旅发委巡视员
江 华 区旅发委副主任
姬 越 区旅发委副主任
周 荣 区旅游局副巡视员
成 员:余 晓 龙 区旅发委办公室主任
梁 春 银 区旅发委产业处处长
原 晓 嵘 区旅发委监管处处长
仁增伦珠 区旅发委执法总队总队长
姚 风 华 区旅发委财统处处长
旺 丹 区旅发委促进处处长
旦 增 区旅发委法规处处长
孙 晋 关 区旅发委规划处处长
郑 英 区旅发委培训中心主任
徐 志 华 区旅发委后勤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旅发委监督管理处,江华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晓龙、仁增伦珠、原晓嵘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办公室成员为谭林、刘鸿锦、马宏星、姜强文、卢杰,办公室负责冬春火灾防控综合协调,材料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为切实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各市(地)旅发委结合本市(地)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四、工作对象
全区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
五、工作程序
(一)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此次开展的火灾防控专项行动与旅游星级饭店年度复核、A级旅游景区评定、综合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各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场所进行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建筑物或营业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未取得消防部门发放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明的,一律不得进行旅游方面的等级评定或行政许可。
2.建筑物或营业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旅游企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饭店厨房烟道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和清理。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建筑物内是否储存了易燃易爆危险品。
9.是否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
10.是否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1.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整治。旅游企业凡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一律予以拆除。
(三)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大演练。各旅游企业要利用企业会议、标语、展板、墙报、员工园地、LED显示屏、安全标志标牌、饭店客房电视屏保和床头温馨提示牌以及服务指南等载体和方式,对游客、企业员工和建筑工人等,扎实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火灾防范、避险防灾能力。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尤其是要加强对电、气、焊工作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各旅游企业要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演练,今冬明春三大节日前后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培训和演练,切实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要切实把此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总经理(法人)对本企业消防安全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本地、本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此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的成效纳入旅游企业奖惩考核体系,对不配合或不参加此次火灾防控专项行动的旅游企业一律采取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加强隐患排查,加大整治力度。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即日起至2018年3月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强力整治旅游行业的各类火灾隐患。自治区旅游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市)和各企业开展火灾防控专项行动进行明察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旅游企业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互相配合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局面。凡因工作不作为、不到位或作为不力等导致发生亡人火灾或较大火灾事故的,将按照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
(四)认真总结,加强信息上报。请各市(地)旅发委每月至少报送1期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或简报,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总结通过书面方式(附电子版)上报自治区旅发委监督管理处。